动物福利在不断完善中前行

“动物福利”关心的是动物的日常生活条件和心理、行为健康,防止动物在饲养、使用、运输和屠宰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痛苦。近年来,世界动物保护组织更明确地提出了动物应享有以下五大自由:一是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二是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三是享有不受痛苦和疾病伤害的自由;四是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五是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

说到动物福利,也许有人会觉得新奇,动物也有福利照顾?实际上,当我们今天提出这些问题的时候,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对其有了相当深入的思考和认识,并做出了明确和肯定的回答。目前,世界上已有 100 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2003 年,德国国会更通过了一项决议,要用宪法来保障动物作为生命存在的权利。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把动物权利写进宪法的国家。这可以说是人与动物关系史上划时代的大事件。这些法律成果都直接源于一百多年来人类在道德、伦理方面的思考和进步,表达的是人对其他物种和生命的善意。

其实,欧美大部分国家在 19 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19 世纪初,欧洲一些学者希望聪明的人类学会与动物沟通,了解它们。他们提出:动物和人一样有感情、有痛苦,只是它们无法用人类的语言表达见解。最早实践这一思想的是英国。英国人 1792 年制定了废除奴隶制的法律,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受人权。然后,又将“维权”转向了人类的伙伴—— — 动物。

1809 年,有人在英国国会提出禁止虐待动物的提案。这个提案在上院获得通过,但在下院却遭到一片嘲笑。在较多人眼里,动物不过是牲畜,是傻瓜,是劳作或娱乐的工具,它们懂什么?难道还要愚蠢到以法律形式给它们的生存以保障,还要给它们尊严吗?真是可笑!然而没过太久,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案还是在英国诞生了。1822 年,被称为“人道的迪克”的理查德·马丁提出“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在英国国会获得通过,这就是著名的《马丁法案》。2 年后,在伦敦一家咖啡屋里,牧师亚瑟·布鲁姆召集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 (PSPCA)。协会里的专职监察员领取较少的薪水,却工作得非常认真,他们不停地向公众宣传动物福利知识,向学校提供教材,对虐待动物的人提起公诉。1840 年,英国女王维多利亚给协会冠以“皇家”头衔。

目前,英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十多个,如《鸟类保护法》、 《动物保护法》、 《野生动植物及乡村法》、 《宠物法》、 《斗鸡法》、 《动物麻醉保护法》、《动物遗弃法案》、 《动物寄宿法案》、 《兽医法》等,不仅面面俱到,而且不断修订完善。法律不仅对残忍虐待动物的人判处刑罚,也不允许主人未尽到责任而造成动物额外的痛苦,甚至对供食用的动物,法律还规定要由专职人员实行“无痛感的”宰杀。

根据英国新的动物福利法的规定,年龄低于 16 岁的儿童,因还不够成熟,不能承担起照顾和保护宠物的责任,将被禁止购买宠物,家庭里的所有新增宠物都必须由成人购买。与此同时,商场为了促销而赠送金鱼的传统做法将被禁止。对于对动物的侵权行为,新法有更加严格的惩罚措施,新法还加强了对动物园这些“圈养动物”地方的管理。

美国不但制定了《反虐待动物法案》,还专门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对人该给动物一个什么样的正常生存环境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国在1850 年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案,爱尔兰、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及荷兰等欧洲国家也相继出台了反虐待动物的法案。

二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和相应的管理条例、法规。比如,瑞典就在原有动物保护法律的基础上,于 1997 年制定了强制执行的《牲畜权利法》。这部旨在改善动物福利的法律规定,不能用过于拥挤和窄小的笼舍养鸡,在夏季必须把牛放出去吃草,猪要有稻草铺地以便休息。这些规定都是针对机械化饲养动物导致的严重贬损动物生命的情况而设立的。

德国《动物保护法》强调,必须把人以外的动物列入道德关怀的范围之内,对于动物的生命,人们应该像对待在心智能力上居于同等层次的人的生命一样尊重。凡是人为给动物造成痛苦的都要追究法律责任。该法甚至规定,在宰杀动物时必须使用麻醉药,这不仅适用于所有的温血动物,而且包括冷血动物,如鱼类。在德国买鱼不能把活鱼带回家,以尽量减少活鱼在离开水的情况下憋死的痛苦。如果执意要把活鱼带回家,必须去药店买一粒“晕鱼丸”,这种“晕鱼丸”放入水中后立刻融化,鱼儿在几秒种后就会被麻醉而晕睡,在宰杀时鱼就不会有丝毫痛苦了。

在国内法之外,欧洲也还出台了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也有相当大的约束作用。比如 1976 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 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后者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屠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和痛苦”。缔约各国的法规必须与国际公约相配套。这也对欧洲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一般来说,欧美发达国家较早开始注重动物福利立法,并能够因时代变化在法律上作相应的调整。如欧洲立法会制定的宠物保护协约规定,不准将宠物卖给 16 岁以下的人,养主必须为宠物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保证宠物不会迷失。遗弃宠物将被判犯有虐待罪。法律规定对马、牛和骆驼等工作动物实行“退休制度”,到了一定年限就要“安享晚年”;还规定动物也享有“非超负荷工作的权利”, “工作动物享有每天的工作时间限制”,而且工作动物的心理不应当受到外来的扭曲和伤害。

在亚洲,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和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香港地区的动物福利立法起步较早。早在上世纪 30年代,香港就有了法律公告禁止残酷虐待动物,并有针对动物和禽鸟的公共卫生规例。随后,又公布动物饲养规例、猫狗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999 年港府还颁布了新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的法律公告,增加修订条款。这些成文法规形成完整的管理之网。中国台湾则于 1998 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这是一部综合性动物保护法律,具有全新的视野和明晰完善的规定。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社会发展程度各不相同,但它们的动物福利法都有类似的主旨。新加坡制定的《畜鸟法》是为了“防止对畜或鸟类的虐待,为改善畜、鸟的一般福利以及与之有关的目的”;菲律宾《动物保护法》的主旨是,为了“通过督导及管制一切作为商业对象或家庭宠物之目的而繁殖、保留、养护、治疗或训练动物之场所,以对菲律宾所有动物的福利进行保护及促进”。

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一个标榜文明的人和民族,不应该把满足自己的欲望建立在对动物的残酷折磨、虐待之上。动物保护者认为,动物和人一样拥有所有的权利,也需要基本的生存照顾和保障,它们也应该免于恐惧和饥饿困顿。较多动物行为学研究表明,动物能够感觉到痛苦,而且也有情感。如哺乳类动物,当它得知自己面临死亡时,会非常恐惧和不安;当你对它进行捕捉、猎杀时,它是能够表达愤怒的。

人对动物有两种基本态度,一种是死法,一种是活法。活法就是尽可能让它们更长地生存,延续它们的生命。从物种保护角度来说,人类完全可以减少一些对动物的利用,因为我们的这种方式和速度会把有些物种逼上灭绝的道路。死法就是人类屠宰动物,从而利用它们的价值。人类不利用动物是不太可能的,但是在利用动物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它的物种存量,且不要给其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目前,在不少国家,对于屠宰动物更有细致的规定,要求实行人道屠宰。比如说必须要用电击或其他使动物免遭痛苦的方法,在动物完全失去知觉后,才能进行屠宰。而且被宰杀的动物要与其他动物隔离开来。

如今, “动物福利”这个概念,已经逐步进入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不过,视野依然不够宽阔,条文仍有局限,全面实施尚有争议。值得欣慰的是,目前中国的人道屠宰草案已经起草完毕。在 2016 年 3 月召开的“畜禽养殖、运输和屠宰福利标准制定会议”上,中国兽医协会宣布,将联合多家国内企业研究和制定我国肉鸡、蛋鸡、肉牛、奶牛和生猪等畜禽的动物福利标准。据了解,中国畜禽动物福利标准初稿已于2016 年 5 月完成,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反馈意见表明,各界争议依然不绝于耳。

针对在我国全面推行畜禽“人道屠宰”,专家表示,在现有条件下,出台实施类似的福利屠宰规范,应该不会有太大的争议。因为这不仅仅是为了动物福利而“福利”,而是着眼于肉类产品质量的提高,以适应产品从数量型到质量型消费升级转型的要求,是供给侧适应需求侧的改革调整使然。其实,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做一些改进就可以实现福利屠宰,而新建厂在设立之初就采取统一的标准规范,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难度。

专家指出,日前山东出台的《肉鸡福利屠宰技术规范》,在我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标准,尽管目前只是推荐性标准,并非强制性规定,只是引导企业来参考采用,或许在实践中尚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但它仍然具有标志性意义。随着市场对肉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更有必要制定各类牲畜福利屠宰的全国性标准,进而对全面推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及提升动物福利水平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

我们必须考虑动物的苦乐和生存状态,尽量给予动物适合它们需要的喂养和照顾。这是基于动物的实际需要作出的考虑,而不仅仅是为了显示人类的爱心和怜悯。世界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只有与动物、植物等有生命和无生命的物体和平共处,共同发展,才能维持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动物福利必将成为国人更广泛的共识,受到人们更广泛的关注。

作者:刘国信(山西省阳城县南环路畜牧局,山西阳城048100)

责任编辑:罗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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